案例评析|诚实信用原则的直接适用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以及参与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作为法律原则,在案件审理中一般不直接单独适用。但涉及无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如商标囤积行为)和侵害他人在先权益的商标注册(如恶意抢注行为)时,可直接适用。
供稿:徐欢欢、秦琳
编辑:徐欢欢、秦琳案件事实
芭黎贝甜公司于2016年核准注册“芭黎贝甜”和“芭黎贝甜 BARIS BAGUETTE”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和第40类碾磨加工、榨水果、食物熏制、面粉加工等服务上。芭黎贝甜公司未实际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艾丝碧西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中西糕点、裱花蛋糕、冷冻面团;供应本公司品牌的广告礼品及饮料、酒水;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等,在北京运营“巴黎贝甜”饼店。艾丝碧西公司的关联公司上海艾丝碧西成立于2003年11月4日,在上海运营“巴黎贝甜”饼店,并运营巴黎贝甜官方网站(pbchina.cn)。艾丝碧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2016年前已通过多种途径为 “巴黎贝甜”品牌做了大量宣传,且取得一定知名度。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上述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以及参与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前提是其实体权利的取得,以及诉讼权利的行使均具有正当性,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针对本案芭黎贝甜公司所涉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评述如下:
一、芭黎贝甜公司取得涉案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正当性
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利益。
关于芭黎贝甜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本院认定如下:我国商标法虽不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以实际使用为前提,但仍要求申请注册商标应有实际的使用意图。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根据该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应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脱离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申请注册商标,显然不可能实现商标的基本功能,也背离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立法初衷。本案中,芭黎贝甜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不具有使用意图,其囤积商标并谋取利益的行为不仅违反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且具有危害性。一方面,该行为会损害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地挤占有限的商标资源,影响其他市场主体以正当需求注册商标,增加其商标注册成本。另一方面,该行为可能引发大量有关注册商标的法律争议,消耗宝贵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因此,芭黎贝甜公司申请注册涉案注册商标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二、芭黎贝甜公司行使民事诉讼权利是否具有正当性
诉讼主体应当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诉讼活动,依法善意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任何违背法律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应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本案中,艾丝碧西公司至少于2006年起在经营活动大量使用“巴黎贝甜”标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在上诉人芭黎贝甜公司及案外人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之前,艾丝碧西公司使用的“巴黎贝甜”标识已具有一定影响,其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在此情形之下,芭黎贝甜公司仍申请注册了包括涉案注册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并依此在本案中主张权利,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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